| 公告日期 | 102/01/24 |
| 公告標題 |
執行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,如有須計收補充保費且由投保單位(雇主)負擔者,得於該計畫經費內編列「補充保費」項目 檔案下載:【全民健保補充保費.txt】 |
| 公告內容 |
1.詳教育部102年1月23日臺教會(三)字第1020012651號函(如附加檔) 2.申請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,如有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,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,分別於「人事費」或「業務費」項下編列「補充保費」並覈實支用。 3.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計畫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計畫,得由該計畫相關經費項下勻支,毋須另案報部變更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