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公告日期 | 100/09/16 |
| 公告標題 |
為使單據合法核銷,各單位取具普通收據時,請注意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,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. |
| 公告內容 |
一.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5日臺會(四)字第1000153534號函.財政部100年8月24日台財 稅字第10000339490號函.暨財政部81年8月4日台財稅字第811673943號函規定辦理 二.各單位對於金額達二千元以上之支出,除水電費.郵電費.報費.交通費等依法 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,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. 三.又依審計部99年度審核機關會計憑證,發現有部分普通收據未合法核銷,為免 該等情事一再發生,若取具普通收據時,應注意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 公示資料,查詢瞭解各該開立收據營業人之營業現況,俾單據合法核銷. 四.前揭資訊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(網址 :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/wSite/mp),[公示資料查詢]項下[營業(稅籍)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]網頁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