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日期 100/08/26
公告標題 重申出差報支住宿費規定

公告內容 出差旅費取具之統一發票請依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第六點之規定略以:統一發票應記明發票日期及買受機關名稱(非以員工個人為買受人)。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,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,若未輸入統一編號,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,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。